据悉,丽江市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厅对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理顺全市生育保险管理体系,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应当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征缴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及各类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基准费率为 1.0%。今后视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生育保险基准费率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