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低铜川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铜川市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铜川市下浮费率标准和期限
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5年底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已经缴纳2015年7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2016年缴费时冲减其多缴部分。执行期满后,生育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全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铜川市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全市生育保险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