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失业保险的政策,近日,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刑发《社会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人员依法享有失业保险的义务。同时,《条例》还对失业保险制定了2016年的最新政策。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讲解吧。
铜川市2016年最新的失业保险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从今年3月起,铜川市对在取暖期内当月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25元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4个月,按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女性生育补助费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继续领取失业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调整后一类工资区1110.00元/月,二类工资区1027.50元/月(包括市本级、王益区),三类工资区945元/月(包括耀州区、印台区),四类工资区892.50元/月(包括宜君县)。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