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育保险小编了解,酒泉市人社局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相关政策。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参考阅读下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酒泉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实行
酒泉市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生育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分别费率、分别记账、分别支付待遇的管理体制,基金统筹使用。
酒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当同时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酒泉市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县(市、区)参加生育保险。市属单位和中央、省属驻肃州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生育保险。酒泉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
酒泉市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