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我市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出调整,其中最高每月增加221元。具体详情请看工伤保险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十堰市工伤待遇大幅度提高 查看详情>>
十堰市工伤赔偿之因工致残待遇标准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十堰市工伤赔偿之因工致残待遇标准内容,本文内容来自《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凡是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赔偿待遇。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介绍十堰市工伤鉴定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时的一种基本保障。而工伤鉴定也是最基本、最核心的两个条件,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那么办理工伤鉴定需要提供哪些办理材料?办理的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是由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十堰市工伤鉴定的相关内容。
十堰市工伤鉴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详细讲解十堰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为响应国家的惠民政策,近日,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人事局发表了《企业职工工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说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工伤保险的义务。同时,对现行的工伤保险缴费也做了适当的调整。现在,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十堰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条例》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十堰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参保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