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9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具体内容请跟工伤保险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通化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照《通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属于一类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不实行浮动费率。属于二类、三类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应按照浮动后费率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单位累计参保的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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