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小编从赤峰市人社局了解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据自治区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要求,结合赤峰市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具体调整后的标准请认真阅读下文。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以赤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赤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4.2)×60%为基数,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
调整基数=2610X(2610-2285)/2285X60%=222元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基数X90%,200元;
二级伤残为:基数X85%,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