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工伤保险条例,相信大家都会表示很陌生,陌生没关系,咱们可以尝试着去了解它,因为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对我们消费者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们在购买工伤保险时可以更加明白。而工伤保险小编已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铁岭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信息,给大家分享。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辽政发[2003]4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市行政区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伤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经办机构要责成专职科室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区分别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