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滨州市相关部门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工伤负担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而实施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此次实施不仅扩大了认定范围,简化了认定程序,还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小编已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滨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等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具体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申报和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三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