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随着常州市经济和社会水平的发展,我市工伤保险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健全,依据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需要,出台了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的待遇标准,规范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这些方面政策。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常州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2015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