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赤峰市就业局了解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失赤峰市险费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赤峰市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赤峰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其中,赤峰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将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将至0.5%。
二、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
赤峰市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