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失业保险的政策,近日,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刑发《社会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人员依法享有失业保险的义务。同时,《条例》还对失业保险制定了2016年的最新政策。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讲解吧。
曲靖市制定失业保险金的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曲靖市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定为:麒麟区、宣威市、经开区执行二类区标准,根据缴费工资低于、等于、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核定失业保险金的三个标准,即:820元/月、926元/月、1019元/月;其余各县执行三类区的三个标准,即:709元/月、801元/月、894元/月。
云南省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比去年上调15%。曲靖市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定为:麒麟区、宣威市、经开区执行二类区标准,根据缴费工资低于、等于、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核定失业保险金的三个标准,即:820元/月、926元/月、1019元/月;其余各县执行三类区的三个标准,即:709元/月、801元/月、894元/月。
提高后失业保险金仍然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均缴费工资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后核定。已参保的失业人员若是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则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该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其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证,并有求职要求。
如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开办个体工商户失败;灵活就业后无力维系并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失业超过30天。符合以上条件的都可领取保险金和相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