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工伤保险条例,相信大家都会表示很陌生,陌生没关系,咱们可以尝试着去了解它,因为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对我们消费者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们在购买工伤保险时可以更加明白。而工伤保险小编已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银川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信息,给大家分享。
银川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用建筑工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建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本规定所称建筑工是指建筑用人单位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或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含建筑工),在规定的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
第四条 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20%,缴费费率为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第五条 按工程造价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当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会保险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