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2016年新疆企业生育保险的新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这次制定的《政策》主要是为了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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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育保险报销的办理流程
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新疆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险报销标准。
新疆生育保险的申报登记
1.申报登记申报资料
①生育住院: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生育出院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②生育门诊: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原件、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对应明细、生育门诊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③生育并发症: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3)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将申报材料交待遇审核岗审核。
新疆生育保险缴费的标准及制度
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新疆为调整生育保险金标准和生育保险费率。应新疆人事局批准,制定了《2016年新疆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以下简称《缴费标准》)。该《缴费标准》中表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新疆企业生育保险的费标准
自治区转发了关于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统筹单位对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精心测算,基金结存量在3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要制定预警方案,调整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根据不同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高为每月1051元,最低为每月778元。第13至24个月的最高失业保险金最高为每月986元,最低为每月729元。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分别比去年增加了83元、80.2元。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生育保险降低费率工作是国务院应对经济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针对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不平衡、费率差别较大,自治区将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使各地差异趋于平衡。新政策将于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