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将原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进行了修改,目的是为了节省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具体请看下文,下面由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详细政策内容。
2016年1月1日起,清远市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统筹区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医院报销100%;二级医院报销90%;三级医院报销80%;统筹区外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医院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
清远市今年起实行新生育险规定
《通知》明确,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从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已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应在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一年内申报;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的,应在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一年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通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报销5次,检查项目按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的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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