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近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了《关于生育保险缴费的通知》。《通知》中对2016年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及缴费比例重新定义。具体调整了哪些方面呢?下面,就让小编来讲解一下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吧。
红河州生育保险缴比例
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州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实行动态费率,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时,重新调整费率。因我州的生育保险基金累计可支付26个月,在调整范围内,企业及其他单位由1%降低到0.5%,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按企业及其他单位的降低幅度由0.4%降低到0.2%。以后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时,再调整费率。
红河州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人工商户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