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鹤岗市制定了《2016年鹤岗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中表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企业生育保险的义务。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生育保险做为是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份。为此,对于它的缴费比例也有它一定的标准。
鹤岗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条件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不缴纳。
鹤岗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