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是国家为了保障女性同胞在生育期及流产期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社会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意义,是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特殊时期给予支持和爱护的具体体现。每个地方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鄂尔多斯市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统一核算、管理和使用。
二、统筹范围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为: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其它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控。 生育保险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