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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工伤保险查询
  毕节社会保险事业局
  地址:毕节地区毕节市松山路
  电话:0857-8296199 (综合科)8296186(征缴科)
  网址:http://gzbj.lss.gov.cn

最新毕节地区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手续

一般情形下,经过工伤认定之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伤保险相关事项,例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等。而工伤认定就是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遭遇伤害的定性行为。本文工伤保险小编将详细介绍在毕节地区进行的工伤认定过程。

最新毕节地区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手续

毕节地区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国家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一)工作人员在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时,见义勇为导致伤残和死亡的;(二)工作人员在创造发明、技术革新工作造成死亡事故;(三)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或避免不了的意外伤亡事故;(四)工作人员因战因公(工)致残,原伤口复发而死亡;(五)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导致职业病(需由职业病医院诊断明确系职业病患者)而伤残死亡;(六)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而死亡;(七)工作人员因公(工)乘做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或因公(工)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因本人责任而死亡(凡因本人过失而造成事故伤亡,不能按因公(工)处理);(八)工作人员由组织确定外出参观、访问、考察,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或非由本人负责发生的意外的伤亡事故。

毕节地区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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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新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全解释

据小编走访了解,毕节地区为了社保局为了能够让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都能拥有好的劳动保障,从2016年1月起,对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做了重新的定制。工伤保险的缴费是是依旧工伤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同时,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也要按按照《2016年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度制》进行。

毕节地区新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全解释

毕节地区工伤保险的缴费流程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毕节地区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毕节地区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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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毕节地区工伤保险新条例规定

据悉,毕节地区相关部门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工伤负担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而实施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此次实施不仅扩大了认定范围,简化了认定程序,还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小编已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2016年毕节地区工伤保险新条例规定

一、关于参保及基金管理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煤炭开采业暂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煤炭开采业参加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参保职工身份证的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名册》。

单位发生参保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个工作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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