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乌鲁木齐制定了《2016年乌鲁木齐企业生育保险的新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该《政策》中表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吧。
乌鲁木齐生育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参加乌鲁木齐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二年以上的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500元。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以上,未达到连续10个月缴费标准的,在街道办事处无法登记生育信息,也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怀孕3个月的以此享受乌鲁木齐生育保险待遇。个人可先用现金支付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等,待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且产假期满后,携带相关资料,于每月1—10日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进行报销申报。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参保人员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确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险种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