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积极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制度运行顺利良好,有效保障了生育女职工的权益。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生育的医疗与生活待遇水平,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情况,现在克拉玛依市对生育保险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主要是关于缴费费率方面进行了调整。
据悉,克拉玛依市调整后的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比之前降低了70%,将原来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调整为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调整后的测算,全市各类参保单位每年将少缴纳生育保险费约计4600万元,大幅减轻了企、事业单位的负担。
同时,按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常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98天。我市政策调整后,生育产假由原来的90天变成98天,同时,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也分别给予15天、42天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