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宜春市经济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就业环境稳定,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响应国务院失业保险制度的修订,对宜春市的失业保险条例也进行完善,其中,包括重新调整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规定,具体内容请查阅下文。
宜春市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压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现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由3﹪下降至2﹪,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2﹪下降至1.5﹪,个人应缴部分由1﹪下降至0.5﹪。
执行期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宜春市所辖各级经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仅此全市全年少征基金1800万元。
此次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的具体落实,也是《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后的首次调整,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现有存量看,不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