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据悉,通辽市为改变失业保险征收现状,缓解征收压力,通辽市地税局与科尔沁区人民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科尔沁区试行失业保险查实征收的工作意见》,决定在科尔沁区试行失业保险查实征收的征管机制。
一、凡驻科尔沁区境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由所在地地税机关直接查实征收,劳动就业部门不再实行征前核定办法。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由支付工资的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对单位未按规定实施代扣代缴,致使应收失业保险金无法追缴的,由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负责缴纳。财政预算内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代扣代缴。
三、强化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定期申报制度。各缴费单位在月末终了后10日内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申报缴纳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金,同时按本单位职工工资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失业保险金。
四、地税机关为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缴费人申报缴纳税费,对缴费单位可实行税费同步征收,同步管理,同步稽查的征管模式,地税机关对失业保险缴费人违章行为的处理有比照税收行政处罚权进行查处的权利。
五、地税机关加强与同级劳动就业部门的工作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地税与就业局的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对暂时不能联网的,地税部门在每月终了后将失业保险费入库清单及银行对帐单一并报送同级劳动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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