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5〕14号)精神,为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808元/月调整为968元/月。各地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着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10元上调至1210元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上调至968元/月,每月增加160元,增幅达19.8%。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相关,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1-4年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失业金;超过4年的,超出4年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也同步调整为1210元。按照当前的缴费比例测算,用人单位按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若以1210元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每月缴存失业保险费用由15.15元上调至18.15元;职工个人缴存失业保险费用由5.05元上调至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