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市社保局刑发了《黄石市社会失业保险保障政策》该《政策》明规定了全市职工都必须拥有社会失业保险的义务。同时,对于2016年失业保险的政策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黄石市失业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到所属区(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事务所)领取存折,25日后可持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享受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70%,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黄石市生活补助费现行标准为573.30元(819元×7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可到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领取4个月的生育补助费,标准为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黄石市生育补助费现行标准为2293.20元(4个月×819元×70%)。
失业人员如果是湖北省内户口或外省农业户口,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可以选择在黄石市或是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黄石市外城镇户口,则需要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在当地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