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公积金新下发的异地购房贷款政策,大家都有去详细了解过吗?现在公积金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一份详细的关于内蒙古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政策内容,供大家了解。 在落实国家有关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均可在缴存地或购房地办理异地购房贷款要 查看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
业务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6:30
业务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官方网站:http://www.nmgzfgjj.com.cn/website/index.html
内蒙古公积金转移办理指南
公积金网小编在这里整理了关于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办理指南,办理流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审核无误的,办理转移手续,将调动职工原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调入单位新账户。
一、同城同中心转移(职工调入调出单位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下的转移)
1、提交材料:
调动职工提交调动证明材料、身份证件。
2、填写表格:
职工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审核办理:
内蒙古公积金缴费基数
据公积金网小编了解到,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每年核定一次的,当年不变的,而最近也有很多内蒙古市民比较多关注缴费方面的这一问题,那么接下来就让小编一一给大家说明下。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不变。单位应在缴存年度开始前完成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6%,原则上不得高于12%;特别困难的地区可以暂时低于6%。各盟市管委会依据上述规定拟定各地具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原则上不超过所在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新录用的职工从被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单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从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账户中代扣代缴。负责代扣代缴的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为职工代缴的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提前离岗、退休的职工,单位和职工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被纳入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缴存单位部分,不缴纳个人部分。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后,单位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一)单位上一年度相关工资、税务报表。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需要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持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后的少缴或缓缴部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