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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查询

河北省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4年3月份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单位,市中心机关设有办公室、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规科、纪检监察科、城区管理部共8个科室部。除运河区、新华区、沧州开发区外,其它15个县市区都设管理部,负责全市的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

邮政编码:061001

网址:http://www.czgjj.net/

沧州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新政实行

今年来,央行多次降息降准,公积金政策多次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也跟着变动。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小编搜集了2016沧州市公积金政策调整的最新消息。

贷款门槛降低、提取手续简化、省内可异地互认和接续、提取范围放宽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保障作用,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一系列公积金便民新政将开始实行: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提取将更加方便快捷,公积金提取后的使用范围也将进一步放宽。

贷款条件放宽额度不够可申请组合贷款

根据《意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此前为一年),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由外地转入本市的缴存人,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与在原缴存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对购房贷款需求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共同开展组合贷款业务,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贷款申请人还贷能力计算标准也放宽。申请人配偶在外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收入计算与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同等对待;申请人配偶未缴纳公积金的,其收入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省内可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根据《意见》,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可以办理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沧州户籍的职工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沧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将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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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指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沧州市的实际情况,对沧州市公积金提取规定小编整理了具体的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办理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指南  

一、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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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最新缴存通知

对于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沧州市民来说,沧州公积金缴存的额度以是怎样的呢?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本文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沧州市缴存公积金额度的具体通知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沧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4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420元,原则上不超过本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1796元)。

三、超过本通知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要求纳税。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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