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桂林市不断探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在,桂林市针对生育保险方面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部分支付标准的规定,这次调整是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请大家认真阅读下文了解。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医疗设备的更新,生育的医疗费用在不断提高。为了更充分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一、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分别按顺产13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2100元的标准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二)参保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400元;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支付800元;因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三)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和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100元、400元、600元。
(四)参保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因先兆流产住院保胎失败流产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应费用:其怀孕不满4个月,费用在400元以内的,支付400元,费用在400元以上至2500元以内的部分,报销70%;其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费用在800元以内的,支付800元,费用在800元以上至2500元以内的部分报销70%。超过2500元以上的费用由患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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