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做好稳岗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情况下,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留足3年的额度),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1、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