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失业保险小编了解到阿勒泰地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一)阿勒泰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单位和职工),均应依照《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阿勒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阿勒泰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阿勒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石油管理局管理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本系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四)失业保险费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意见》的规定征缴。
(五)失业保险基金以州(地、市)为单位(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石油管理局以局单位)统筹。实行自治区、州(地、市)两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