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厦府办〔2015〕181号)的相关规定要求,从2015年10月起,工伤保险的基准行业费率进行 查看详情>>
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2、3、4楼
电话:0592-5369036、 5369039(传真)
网址:http://www.xm12333.com
厦门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厦门市工伤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厦门市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一)单位应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属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管辖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最新厦门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详情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伤残程度确定大致赔偿范围的,而工伤伤残程度是需要专门机构对工伤进行一个伤残等级鉴定。接下来,小编就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厦门市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厦门市一般工伤,无残疾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介绍2016年厦门市工伤保险缴费新规
据工伤保险小编通过厦门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通过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了“总体降低”,政策平均费率由0.82%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12个百分点。至于具体调整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本月起,厦门开始实行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过去的三类调整为八类,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这是2004年以来的首次调整。此前,厦门工伤保险有三类基准费率,平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此次调整后,平均费率将降至0.7%,企业负担将普遍减轻。
只要是在厦门,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并于2016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5年1月1日以前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均可以补发今年定期待遇的增加额。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内容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3项。一至四级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待遇部门将定期自动划拨相应金额,无需另行申请。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