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伤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险保障。近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人事局发表了《社会工伤保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强制说明了工伤保险是保险人民的一种保障。同时,《条例》还对2016年新推出的政策做了一些调整。下面,就让小编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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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讲解安康市最新的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时的一种保障。当发生工伤的时候,还需要专门的工伤鉴定部门去鉴定工伤的轻重。根据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制度与条例显示。工伤鉴定需要一套完整的鉴定程序来进行。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工伤鉴定的内容。
安康市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安康市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 单位工伤认定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
关于安康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支持全省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安康市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安康市工伤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3年底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安康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各统筹地区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我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安康市工伤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执行。
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2%,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全面讲解安康市2016年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做为企业职工的一种保障制度,使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有所保障。为此,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鉴定的等级和工伤鉴定的程度做了相应的赔偿。据了解。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里的条例进行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康市工伤保险赔偿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安康市工伤保险赔偿康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