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小编从萍乡市人社局了解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本文选取其中第一条至二十五条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规定》以及本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规定》以及本实施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