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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伤保险查询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号
  电话:0451-53609347
  网站:http://www.hl.lss.gov.cn

轻松办理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认定手续

工伤认定是伤亡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与前提,也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经程序。那么办理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本文工伤保险小编已为大家提供了一份黑龙江省工伤认定的办理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轻松办理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认定手续

黑龙江省工伤认定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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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新政实施细则

相信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到,黑龙江省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从而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接下来的话,就让小编一起带着大家去了解下关于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内容吧,希望能提供帮助。

了解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新政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市(地)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含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四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行业差别费率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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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新标准介绍

前段时间,工伤保险小编从黑龙江省人社局了解到,从2016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新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开始实施,整体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有效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本通知的实施内容。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新标准介绍

2016年1月1日起,我省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据悉,降低费率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收支等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参保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档次浮动标准。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结合我省实际,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两个费率档次(一类行业除外),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档次进行缴费,做到最大限度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具体执行费率,由省医保局依据政策予以确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省医保局费率的检定结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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