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随着平顶山生育保险体系的健全完善,为了能更加适应当下发展的需要,我市对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调整的内容包括《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中的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对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的调整,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关于《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修订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女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力再生产,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平政75号),结合工作实际,经测算、研究,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七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参保职工缴费未中断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修订为“参保职工缴费累计12个月以上。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仅支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第二十五条:“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修订为“申领生育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医疗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平顶山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