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养老保险小编了解到,近日济南市社保局下发的通知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6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应保未报的职工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那具体的条件规定是怎样的呢?详情请看下文:
2016年6月30日前的可补缴
(一)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6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济南市户籍,2016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6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6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