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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保险查询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地址: 青岛市福州南路8号

电话:0532-85712034、85713134、85715042

网址:http://www.qdhrss.gov.cn

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青岛市福州南路8号

电话:0532-85781170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2号

电话:(0532)83096767 83899503

网址:http://www.qdgjj.com/

青岛市社会保险政策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对社保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规划,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社保小编从青岛市社保局了解到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养老政策: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 查看详情>>

青岛市社保的办理操作程序详细内容

青岛市内四区的外资企业初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工商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处、分公司的携带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办理依据

1、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青政发[1998]169号;青政发[2005]17号;青劳社[2003]51号;青劳[1999]71号文

2、医疗保险:青政府令[2004]176、青工[2004]46号、青劳社[2003]172号;青劳社[2004]102号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5号);青劳社[2003]172号;青政发(2005)17号;

4、生育保险: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2003年发布;青劳社[2003]1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5、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8号)、青 政 发[1999]262号;青劳[1998]113号文《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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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青岛市社会保险参保的相关事项

社会保险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很多人都还不清楚,但也是广大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现在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青岛市社会保险办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青岛市参保指南

  第一步:提交办理资料   1、市内四区的外资企业初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工商局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处、分公司的携带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在劳动工资台办理基本信息需填写完整)。   5、经劳动部门鉴证的《招用职工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6、《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必须由参保职工本人确认缴费基数等信息后在备注栏签名);   7、开户前一个月的工资凭证;   8、在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专用缴费帐户,并提交《网上扣费授权书》。   每月11日至25日到社会保险业务工作台(以下简称社保业务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

  第二步:社保业务台核发单位编号同时审核确认五项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提交《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转帐 支票(或现金)到社会保险财务工作台(以下简称社保财务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携带已核准的《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为初次就业职工登记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和《医疗证》。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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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暂行细则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的基本保障,每个地方也会有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据社保小编了解到青岛市对社会保险征缴有以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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