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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青岛市社保养老保险跨市、本市转移流程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如何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要准备哪些资料?到哪里办理?社保小编从青岛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不同类型转移的相关内容,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指南

  一、办理条件   没有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因户籍变动,在统筹区域内或跨统筹区域,城乡居民养老参保关系的转出、转入业务的处理。已经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户籍变动,养老关系不转移。

  二、所需申办材料   1、《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3、《个人账户明细表》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簿或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三、办理流程   人员参保关系转移管理共分三种情况,区市内转移,跨区市转移和跨地市转移。   1、区市内转移工作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专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21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2)审核。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25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市)经办机构通过人员流动模块实现人员转移,并生成新的档案编号。对涉及扣款金融机构变换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协调指定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并由系统操作员在信息系统上变更账户信息。变更后,银行卡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发至参保人员。

  2、跨区市转移工作流程(市内四区属一个统筹区,资金不用转移)   (1)申请。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专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21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2)审核。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25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寄送。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应于月末前向转出地区(市)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4)办理。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接收函》填写的月份,通过“人员流动账户计息”,计算个人账户信息,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加盖业务经办公章。转出地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明细表》寄回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将转出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回到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   (5)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后,执《转入申请表》和《个人账户明细表》到市级经办机构办理人员转移。市级经办机构核实流动人员账户信息并通过人员流动模块实现人员转移,并生成新的档案编号。   (6)确认。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核实转入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并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对涉及扣款金融机构变换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协调指定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并由系统操作员在信息系统上变更账户信息。变更后,银行卡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发至参保人员。

  3、地市间转移工作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专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21日前将《参保登记表》、《转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2)审核。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25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寄送。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应于月末前向转出地区(市)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4)转出。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符合条件的,认真核定相关信息,办理人员关系转出业务,通过复核后,对照个人账户信息,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加盖业务经办公章。转出地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明细表》寄回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将转出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回到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   (5)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后,对照《转入申请表》和《个人账户明细表》,认真办理人员关系转入业务,认真填写转入及个人账户信息。   (6)确认。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核实转入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并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区(市)经办机构应协调指定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并由系统操作员在信息系统上变更账户信息。变更后,银行卡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发至参保人员。

  四、所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街道(镇)保障中心   五、联系电话:85786440   六、监督电话:85911303   七、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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