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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榆林市社会保险最新待遇及使用范围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时代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很多政策、规定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榆林市对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和规划。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榆林市医疗政策    

一、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如下:   1、支付本人大病统筹费,支付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保险费。   2、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自费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费用。   3、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保健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4、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预防免疫,健康体检及健康保健费用(含心理咨询、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费用)。   5、长期在榆林市以外工作和生活的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由职工提取后自行用于医疗需求。   

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及相关问题   为了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榆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文件,结合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运行状况,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2、提高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取消费用分段比例限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辖区内住院医疗费均按下列比例报销:

  3、居民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调整为:   凡符合临床疾病门诊就医标准的均可纳入支付范围,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就医。符合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门诊费用均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年度支付限额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   4、提高城镇居民住院结算最低报销比例控制,即符合病种范围住院实际报销费用占总医疗费(总费用-100%自负部分)比例,三级医院最低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50%、二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一级医院由60%提高到70%,低于该比例时均按此结算。辖区外住院费用不执行最低报销比例控制。   5、将自主选择的转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及未办理转诊手续,经审核费用属实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提高为2000元,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6、扩大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签约范围,参续保居民可选择辖区内任意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院作为签约医院。   7、居民特殊慢性病年门诊支付限额按病种分别由原来的1500元和2000元提高至2500元和3000元。   8、将顽固性皮肤病、肺结核、心肌病纳入居民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按2000元年度限额结算;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治疗按3000元年度限额结算。   9、将城镇居民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器官移植及术后用国产抗排斥药、慢性肾衰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颅内出血性疾病、脑胶质瘤等颅内肿瘤、霍奇金淋巴瘤、淋巴肉瘤、食道癌、肺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肾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前列腺癌、膀胱癌等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等二十三种病种纳入大病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榆林市生育政策: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有关规定

 

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从2005年启动实施以来,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待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及群众的赞扬。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过低,经研究,现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顺产的三级医院包干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6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包干标准提高到1000元;难产的三级医院包干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8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包干标准提高到1200元;剖腹产的三级医院包干标准由3200元提高到40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包干标准提高到3200元。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包干标准三级医院由40元提高为300元,二级医院由30元提高为200元。   三、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包干标准三级医院由100元提高为300元,二级医院由80元提高为200元。   四、引产术包干标准三级医院由800元提高为1200元,二级医院由600元提高为1000元。   五、输卵(精)管结扎术不分医院等级由400元提高为600元。   六、输卵(精)管复通术不分医院等级由3500元提高为4000元。   七、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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