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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医疗保险查询

朝阳市社会保险局

简介:自1986年成立以来,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相关业务。

退管中心: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421-2638882 2638883

业务一科:负责国有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421-2638886

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122号   邮政编码: 122000

网址:www.lncy.lss.gov.cn


介绍朝阳市医疗保险参保最新流程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适用于我们全社会的一项制度,其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规章,那么在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办理需要哪些手续?下面是医疗保险小编整理的有关医疗保险参保的相关指南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朝阳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保的职工。

办理材料

1、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代办单位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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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朝阳市医疗保险缴费新调整详解

据医疗保险小编了解,朝阳市根据我省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居民医保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及起付标准。具体详细内容请看以下全文。

据介绍,为实现医疗保险政策的科学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保基本”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医疗保险政策。第一,征缴比例调整。全市所有用人单位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之前的征缴比例为6.5%,上调了0.5%)。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保持原来比例。

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按《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起付标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按三、二、一级医院分别调整至职工700元、400元、300元,居民600元、300元、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下降100元,直至起付标准降至100元止。参保人员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为本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的2倍,即职工1400元,居民1200元,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依次下降400元,直至降至200元止。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本次调整后的起付标准执行,即职工700元、居民600元。第三,待遇等待期调整。

新参保单位(含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农民工),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3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视为重新参保,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待遇。城镇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9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于每年第四季度(10、11、12月)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缴纳地点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的,中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3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视为重新参保,自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

城镇居民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并于每年10、11、12月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缴费地点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的,中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视为重新参保,自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调整的相关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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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市医疗保险政策的新调整通知

为了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让参保居民享受更大的实惠,从2015年11月开始,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新调整。至于具体调整的新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统一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向各县(市)区下达指导性基金征缴计划,并作为基金收支年度考核指标。

市财政部门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并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账核算。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过渡户,用于核算本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县(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支出过渡户。

各县(市)区完成当年基金收入计划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仍出现缺口时,首先用以前年度基金结余支付,没有结余的县(市)区,缺口部分市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80%,未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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