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河源市人社局、财政厅依据省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调整失业保险缴费相关内容,同时对缴纳个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也完善了失业保险的政策体系。具体内容请查阅下文。
河源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河源市内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河源市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10元,缴费率是单位1.5%;个人为0.5%。
河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