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保定市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据生育保险小编从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保定市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调整了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具体请看下文。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决定给全院职工上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医院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按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缴纳。
保定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一、享受计划津贴的时间: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休假时间确定:
㈠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㈡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㈢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㈣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㈤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㈥多包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㈦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二、女职工因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最高限价定额补贴标准支付。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关规定执行。
㈠正常生产的1500元;
㈡难产的1800元;
㈢剖腹产3000元;
㈣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1200元;
㈤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
㈥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㈦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50元;
㈧上环、取环及实施节育手术150元;
㈨环情检查7元。
三、女职工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定了保定市生育保险医院等级。
三级医院有: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第252医院、保定市妇幼保健院。
二级医院有: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保定市第三中心医院、保定市人民医院、保定市恒兴医院、保定市第四医院、保定市骨科医院、新市区医院、保定市第五医院。
一级医院有:南市区妇幼保健院、保定市一中心医院分院(建设医院)、依棉集团中心医院、涿州市华丰医院、现代女子医院、惠阳厂医院。
根据《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女职工因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最高限价定额补贴标准支付。其中正常生产的医疗费用为1500元,难产的为1800元,剖腹产的为3000元。此定额标准为二级医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一级医院需下浮10%,三级医院需上浮10%。 保定市生育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