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缴费的调整,可能是目前很多市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就目前小编了解到的最新消息,国务院近日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将对玉林市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最高月缴存额限额为2676元。具体请查看全文。
一、根据桂房改字〔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只能以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玉林市城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596元,确定2014年度玉林市辖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1149元(44596÷12×3≈11149),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338元(11149×12%≈1338),合计为2676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2013年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因此,设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42元(830×5%≈42),合计不低于84元。
三、根据桂房改字〔2005〕64号第七条、第八条。确因经济效益不佳,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