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变化是世间存在的必然规律,只有不断变化更新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为了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鞍山市养老保险也做了相关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惠民政策?这里小编整理了调整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年龄不再是退职的绝对门槛
对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满15年,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
《通知》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另外,退职生活费与退休养老金计算方面的差别体现在,若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按职工退休时鞍山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而退职人员不执行最低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同样可病退
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与企业职工同等条件办理病退。《通知》规定,上述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