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查看详情>>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30号
电话:0580- 2024821、2601126、2023196
网址:http://122.226.8.130/
最新舟山市生育保险报销办事指南
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最新的舟山市生育保险报销办事指南,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报销业务办理: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准备哪些报销资料?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呢?
舟山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最新关于舟山市生育保险缴费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舟山市对生育保险缴费有了新规定,缴费比例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由政府适时予以调整。那么现在舟山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
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费,具体申报办法与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相同。申报手续办理在劳动大楼一楼东厅。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后可不再缴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仅是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最低条件要求,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即可不再继续缴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连续不间断缴费。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但在职职工仍然在职的情况下中断为其缴费,则属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职工生育后,其生育相关费用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