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黑龙江伊春市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女职工妇幼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缴费销标准。
伊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是以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高于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伊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伊春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