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育保险小编走访了解,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近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进行调整。这次的调整主要是为了规范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下面是生育保险小编为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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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会保险基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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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事项介绍
生育保险是五险之一,个人无需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且无论男女,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关于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事项介绍具体见如下详细内容,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谢谢浏览。
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苏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报销必须满足以下2个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时间
1. 生育医疗费: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请报销;
最新苏州市生育保险缴费规定
据悉,新《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办法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重新调整,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
一、调整生育保险征缴费率
根据新《办法》,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并实施动态调整。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计发标准
按照新《办法》,凡5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增加8天;符合晚育标准的增加生育津贴30天;同时增加晚育的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10天。生育津贴则以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
《办法》明确,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