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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生育保险查询
  鹤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鹤岗市向阳区科技路10号
  电话:0454-3231525
  网址:http://www.hl.lss.gov.cn/hghrss/
  鹤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鹤岗市东解放路11号
  电话:0454-12333

鹤岗市人事局对生育保险缴费问题做详细解答

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鹤岗市制定了《2016年鹤岗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中表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企业生育保险的义务。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生育保险做为是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份。为此,对于它的缴费比例也有它一定的标准。

鹤岗市人事局对生育保险缴费问题做详细解答

鹤岗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条件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不缴纳。

鹤岗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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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

为了保障在企业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企业职工的就业发展。黑龙江省鹤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女职工妇幼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鹤岗市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保险的 政策。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

鹤岗市生育保险的政策调整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据规定,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需满足以下条件: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居住地居委会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和规定的相关资料。

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还要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鹤岗市生育保险的政策调整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标准。”蒋继元说。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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