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编走访了解,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近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据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修改。这次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规范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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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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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最新规定
据悉,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另一方面,这次还将生育保险缴费重新调整比例,同时生育保险待遇也随之调整。
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原参加我市生育医疗费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减半征收。
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生育保险待遇,让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多实惠。
一是提高生育产前检查费。将产前检查费纳入生育基金支付,生育产前检查费按产前检查基本项目实行包干管理,包干标准为100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00元提高至1000元。
二是将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生育基金支付。胎儿娩出14天内住院期间发生的高血压、糖尿病、肝损伤、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产后低蛋白血症、子宫肌瘤剔除术、卵巢囊肿剔除术、子痫、血小板较少症、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办事指南
随着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凡是在福州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生育保险,依法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那么,现在福州市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准备什么资料?生育津贴又有哪些呢?请大家认真查阅下文。
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精神,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三期期间(2011年后接续或建立缴费的需在分娩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所在企业有按规定正常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且缴费无中断,生育符合国家计生条例规定的,待分娩后3个月到2年内(流产的半年内),可由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或留存:
(一)申领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