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育保险小编了解到,近期,保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山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的通知》,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存量的地区下调费率。对此政策出台背景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答。 保山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当前,中国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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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山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保山市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具体指南大家都清楚了解吗?要如何办理呢?要符合哪些要求?等等一系列问题,相信很多市民都很关心的。那么现在就请大家一起来看看下文,生育保险小编来告诉大家具体的办理报销指南。
保山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保山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保山市单位生育保险费率规定
保山市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不断完善职工养老、城镇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随着保山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也越来越完善。这次,重新调整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现在变为缴费比例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缴费比例为0.5%,其他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
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厅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保山市调整全市生育保险费率。
原政策为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缴费比例为0.5%,其他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
现在生育保险现执行缴费费率0.8%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下调为0.5%,其他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不做调整,按原确定缴费费率执行。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550余万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所在县(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